5. “3.4投标保证金”条款规定如下:
3.4.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金额、格式向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3.4.2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对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4.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以废标处理;
3.4.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
3.4.5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 “4.4质量保证金”条款规定如下:
4.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扣留5%,直至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5%;
4.4.2合同工程试运行合格后的14天内,一半付给承包人;
4.4.3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在60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付给承包人。
依据水利部现行定额及编制规定,某投标人编制了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如下:

投标截止后,该投标人发现混凝土单价分析时未考虑混凝土拌合和运输费用,以投标文件修改函向招标人提出修改该单价分析表,否则放弃本次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