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 )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A.—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D.在订立合同时明显有失公平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关于承包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组织分包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
B.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劳务分包人承但因此发生的费用
C.有条件地分时段为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D.确保分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E.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与承包人无关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总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是( )
A.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B.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施设备、施工场地
C.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
D.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E.不可抗力原因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