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地下2层,地上10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 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13年5月12日施工至地下二层结构时,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单位钢 筋加工棚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 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二: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 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截至2013年8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 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