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7个月。工程价款约定如下:(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时间及比例:自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后,开始从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分两个月扣回;(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4)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造价的90%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结算完成并扣除保修金后一次性支付。
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如下表: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认可因钢材涨价增补价差5万元,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力罚款1万元。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求对已隐蔽的地下管沟工程重新挖开进行复验,施工单位认为施工过程中已按要求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故拒绝再次挖开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停工2天后施工单位同意复验,复验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上报停工2天、复验后重新恢复造成工期延误6天的两份工期索赔。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