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担一矿井井底车场的施工任务,合同工期12个月,施工单位根据该矿井井底车场巷道与硐室的关系,绘制了井底车场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单位月),并组织了3个施工队进行施工。各施工队的施工内容分别是:甲队A、C、H,乙队:B、E、M、N,丙队:D、G、J。

工程施工进行3个月后,施工单位发现井下巷道工作面涌水较大。向建设单位建议在井底车场增加临时水仓及泵房,该工作名称为K,工期为2个月;工作K必须安排在工作D和E完成后才能开始。并应尽早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同意增加设置临时水仓及泵房,但要求施工单位合同安排施工,确保合同工期不变。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及时调整了施工安排,由乙队承担临时水仓及泵房工作K施工,安排在工作D、E结束后开始,K完成后再进行工作M的施工。该施工安排及时报告给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此安排还提出了补偿新工作K的费用和延长工程工期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