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了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500m, 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和B公司的承包合同约定:出现争议后采用仲裁解决;B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额的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机械开挖基槽再施工管道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危险,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过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度支撑,并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禁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