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决定投资8000万元,改扩建该厂的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明确了投标保函的数额并规定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厂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标段编制标底。2013年8月18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五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2013年8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9月10日举行开标会。其中,B单位在2013年9月1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招标委员会予以签收。C单位在2013年8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2013年9月5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开标时公布的标底,与其中的A、C、D、E四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相差20%,这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四家投标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检查发现该建筑事务所编制的标底存在漏算多项材料价格的情况。
为此,委托独立第三方复核原标底。2013年10月20日,拿出了复核报告,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20%。由于评标结果迟迟不能出笼,A单位在其他项目上又中标,考虑到资源已不能满足本项目的需求,A单位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请求。